(
(
(
(
(
(
(
(
(
(
(
(中華民國106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)
(中華民國109年九月四日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(中華民國111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第一章
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
二
條
本會以聯絡防蝕工程人士,研究防蝕工程學術,提高防蝕工程技術,協力發展防蝕工程事業為宗旨。
第
三
條
本會會址,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二章
任務
第
四
條
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
舉行防蝕工程學術演講。
二、
接受公司機關之委託研究並解決防蝕工程問題。
三、
徵集工程圖書,調查國內外防蝕工程事業之最新發展,以供學術界及實業界之參考。
四、
草擬防蝕工程名詞,審擬有關防蝕工程各項物料標準規範。
五、
刊發會誌、會報及有關防蝕工程書籍。
六、
協助會員發展防蝕工程事業。
七、
有關國際防蝕工程學術及技術交流。
八、
辦理其他有關防蝕工程學術事項。
第三章
會員
第
五
條
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、學生會員五種。
第
六
條
個人會員
凡中華民國公民,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或高職(高中)畢業從事有關防蝕工程兩年以上者,由會員兩人介紹,
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之一
增列學生會員,入會準則及享有權利事項同個人會員。
第
七
條
團體會員
凡對於防蝕工程有關之團體,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得派代表參加本會各項活動。
第
八
條
贊助會員
凡對於防蝕工程有關之個人或團體,贊助本會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
九
條
名譽會員
凡對防蝕工程事業或防蝕工程學術有特殊貢獻之人士,由個人會員十人以上之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名譽會員免繳常年會費,享有個人會員權益。
第
十
條
本會會員權利如下﹕
一、
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二人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且新進會員需入會超過一年,並有連續繳費二年者方得有本會之選舉權,及被選舉權,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二、
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,享受本會出版刊物之優待。
第
十一
條
本會會員義務如下﹕
一、
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
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工作。
三、
繳納會費。
第四章
組
織
第
十二
條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
十三
條
本會設置理事廿一人、候補理事七人、監事七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經由會員大會票選之,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,票選名單由理事會提名雙倍以上候選人參考名單,徵詢候選人意願後印入選票。 第十三條之一 本會理事、監事選舉無法實體進行時,必要時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
十五
條
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卸任理事長禮聘為本會之榮譽理事,不再參與理監事選舉,得列席理事會,參與會務,諮商顧問,以協助會務推動。
第十五條之一
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。若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
十六
條
本會理監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,以補足其任期迄屆滿為止。
第
十七
條
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視會務需要,得設置顧問(名額不超過理事三分之一)其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
十八
條
本會設專任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專任助理秘書一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。秘書長必需為本會會員,掌理下列職務:(1)保管本會印信;(2)承理事長之命召集理事會;(3)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;(4)處理並保管一切往來文件;(5)辦理會員入會手續;(6)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;(7)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。秘書協助秘書長辨理會務。
第
十九
條
本會新舊理、監事交接,應於大會閉會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。
第
二十
條
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分掌會務,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選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二年。其組織簡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第五章
職
權
第
廿一
條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
通過或修改章程。
二、
選舉理監事;改選理監事得以通訊票選為之,並應隔屆辦理。
三、
通過工作計劃、經費、預算及決算。
四、
通過重要議案。
第
廿二
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
擬訂工作計劃。
二、
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
通過聘請職員。
四、
擬定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
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六、
防蝕工程獎章受獎之決定。
七、
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 第 廿三 條 常務理事會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
廿四
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
審核本會預算決算。
二、
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三、
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六章
會
議
第
廿五
條
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。
第廿五之一條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
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
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
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
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
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
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,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 第 廿六 條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第廿六條之一
本會理事、監事會議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,其理事或監事以網路會議或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如涉及選舉、罷免事宜,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。
第七章
經
費
第
廿七
條
本會經費如左:
一、
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,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,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,學生必需是全職的學生。
二、
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,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,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三、
補助費。
四、
自由捐贈。
五、
基金孳息。
六、
研習班收入。
七、
鑑定委員會收入。
八、
其他收入。
第
廿八
條
本會會員常年會費,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繳齊之。
第
廿九
條
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,凡常年會費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者,暫停其權利。
第八章
附
則
第三十條
本會如因故解散後,所有剩餘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三十一條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定補充,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。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內政郊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|
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