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章程

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成立大會通過)

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五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五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(中華民國106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)

(中華民國109年九月四日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(中華民國111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)

 

  

第一章  總則

      本學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      本會以聯絡防蝕工程人士,研究防蝕工程學術,提高防蝕工程技術,協力發展防蝕工程事業為宗旨。

      本會會址,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

第二章  任務

      本會任務如下:

一、 舉行防蝕工程學術演講。

二、 接受公司機關之委託研究並解決防蝕工程問題。

三、 徵集工程圖書,調查國內外防蝕工程事業之最新發展,以供學術界及實業界之參考。

四、 草擬防蝕工程名詞,審擬有關防蝕工程各項物料標準規範。

五、 刊發會誌、會報及有關防蝕工程書籍。

六、 協助會員發展防蝕工程事業。

七、 有關國際防蝕工程學術及技術交流。

八、 辦理其他有關防蝕工程學術事項。

 

第三章  會員

     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、學生會員五種。

      個人會員

凡中華民國公民,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或高職(高中)畢業從事有關防蝕工程兩年以上者,由會員兩人介紹,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。

第六條之一  增列學生會員,入會準則及享有權利事項同個人會員。

      團體會員

凡對於防蝕工程有關之團體,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得派代表參加本會各項活動。

      贊助會員

凡對於防蝕工程有關之個人或團體,贊助本會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      名譽會員

凡對防蝕工程事業或防蝕工程學術有特殊貢獻之人士,由個人會員十人以上之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名譽會員免繳常年會費,享有個人會員權益。

     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﹕

一、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二人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且新進會員需入會超過一年,並有連續繳費二年者方得有本會之選舉權,及被選舉權,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二、 本會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,享受本會出版刊物之優待。

十一  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﹕
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
二、 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工作。

三、 繳納會費。

 

第四章   

十二 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十三   本會設置理事廿一人、候補理事七人、監事七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經由會員大會票選之,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,票選名單由理事會提名雙倍以上候選人參考名單,徵詢候選人意願後印入選票。

第十三條之一  本會理事、監事選舉無法實體進行時,必要時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十四   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
十五  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卸任理事長禮聘為本會之榮譽理事,不再參與理監事選舉,得列席理事會,參與會務,諮商顧問,以協助會務推動。

第十五條之一     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。若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
十六   本會理監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,以補足其任期迄屆滿為止。

十七  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視會務需要,得設置顧問(名額不超過理事三分之一)其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十八   本會設專任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專任助理秘書一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。秘書長必需為本會會員,掌理下列職務:(1)保管本會印信;(2)承理事長之命召集理事會;3)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文件;(4)處理並保管一切往來文件;(5)辦理會員入會手續;(6)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;(7)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。秘書協助秘書長辨理會務

十九   本會新舊理、監事交接,應於大會閉會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。

二十  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分掌會務,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選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二年。其組織簡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
 

第五章   

廿一  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通過或修改章程。

二、 選舉理監事;改選理監事得以通訊票選為之,並應隔屆辦理。

三、 通過工作計劃、經費、預算及決算。

四、 通過重要議案。

廿二 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擬訂工作計劃。

二、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三、 通過聘請職員。

四、 擬定預算及決算。

五、 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
六、 防蝕工程獎章受獎之決定。

七、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
廿三   常務理事會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廿四  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 審核本會預算決算。

二、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
三、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 

第六章   

廿五  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。

第廿五之一條  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 本會之解散。
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,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廿六   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
廿六條之一  本會理事、監事會議得以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為之,其理事或監事以網路會議或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如涉及選舉、罷免事宜,不得採行網路會議或視訊會議。

 

第七章   

廿七   本會經費如左:

一、 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,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整,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,學生必需是全職的學生。

二、 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,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,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
三、 補助費。

四、 自由捐贈。

五、 基金孳息。

六、 研習班收入。

七、 鑑定委員會收入。

八、 其他收入。

廿八   本會會員常年會費,應於每年六月底前繳齊之。

廿九  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,凡常年會費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者,暫停其權利。

 

第八章   

第三十條    本會如因故解散後,所有剩餘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
第三十一條 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定補充,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。

第三十二條 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內政郊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