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「優良服務獎」設置辦法

9385日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施行)

95420日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施行)

106年3月20日第十七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施行)

 

 

設立宗旨

一、依據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「會員委員會章則」之精神訂定本學會「優良服務獎」設置辦法。

二、為獎勵熱心推展本會各項會務,或對產業服務卓著績效,或執行本會重大任務成果優異者,可為優良服務獎候選人。

推薦或申請方式

一、凡本會會員,熱心推展本會各項會務,或對產業服務卓著績效,或執行本會重大任務成果優異者,均可由推薦人推選為候選人。

二、推薦人資格:本會個人會員二人以上之連署;或本會各委員會;或本會團體會員負責人;或國內腐蝕與防蝕科技機構或產業負責人。

三、推薦方式:推薦人應提出推薦書一份及候選人重要事蹟文字一篇,在規定期限內送達本會。

審查作業

一、作業程序:

(一)公佈推薦辦法:本會於每年年會日三個月前公開徵求推薦。

(二)推薦截止:本會於每年年會日二個月前截止推薦,進行評審作業。

(三)評審:

1.審查:由本會「會員委員會」審查,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得獎人。

2.核定:由本會召開理事會議,對評審結果作最後之核定。

二、評審人與候選人於評審時有親屬、長屬、師生關係者,評審時應予迴避。

三、候選人及推薦人姓名、審查經過、以及最後決定之得獎人選,均
應保守祕密,參與評審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發表。

四、候選人經評審未達給獎標準者,該年度之得獎人從缺。

肆、獎勵方式:本會年度會員大會中頒贈獎牌或獎狀,以資表揚。

伍、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