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「傑出貢獻獎」設置辦法

9385日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施行)

95420日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施行)

106年3月20日第十七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施行)

111年12月16日第二十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施行)

 

設立宗旨

一、依據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「會員委員會章則」之精神訂定本學會「傑出貢獻獎」設置辦法。

二、為獎勵傑出腐蝕與防蝕科技從業人員,凡在國內外從事腐蝕與防蝕科技工作,具有傑出成就,且對國內腐蝕科學與防蝕技術產生重大影響與貢獻者,可為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傑出貢獻獎候選人。

申請方式

一、凡本會會員,或腐蝕與防蝕科技從業人員,在國內外從事腐蝕與防蝕科技工作,具有傑出成就,且對國內腐蝕科學與防蝕技術產生重大影響與貢獻者,均可由推薦人推選為候選人。

二、推薦人資格:本會個人會員三人以上之連署;或本會各委員會;或本會團體會員負責人;或國內腐蝕與防蝕科技機構或腐蝕與防蝕科技產業負責人。

三、推薦方式:推薦人應提出推薦書一份及候選人重要事蹟文字一篇,在規定期限內送達本會

審查作業

一、作業程序:

(一)公佈推薦辦法:本會於每年年會日三個月前公開徵求推薦。

(二)推薦截止:本會於每年年會日二個月前截止推薦,進行評審作業。

(三)評審:

1.初審:由本會「會員委員會」審查資格。

2.複審:資格符合者,送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評審,再由本會「會員委員會」依據相關資料,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得獎人。

3.核定:本會召開理事會議,對評審結果作最後之核定。

二、評審人與候選人於評審時親屬、長屬、師生關係者,評審時應予迴避。

三、候選人及推薦人姓名、審查經過、以及最後決定之得獎人選,均應保守祕密,參與評審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發表。

四、候選人須獲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,且為當年度獲最高同意票數者,為得獎人(每年至多一人);若當年度候選人皆未達獲獎標準,則該年度之得獎人從缺。

獎勵方式:會年度會員大會中頒贈獎牌或獎狀,以資表揚。

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